貸款協議的摘記及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放債人條款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下稱「本條例」)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全文,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疑問,應參閱本條例有關條文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1. 持牌放債人資料
唯一信用貸款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香港持牌放債人,牌照號碼為 0939/2025,營業地址為 九龍旺角彌敦道608號總統商業大廈11樓04室。本公司貸款業務受香港《放債人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管。
本公司所有貸款查詢、申請、審批、文件準備、放款、還款及貸款管理,均須按適用法律、牌照條件、本公司內部程序、正式貸款文件及相關合規要求處理。
2. 本條例第 III 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第18條:貸款協議的形式及摘記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一般而言,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第19條:借款人要求結算書及文件副本
本條例第19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並就有關開支支付訂明費用,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當時的債務情況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該結算書應列明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等資料。
借款人須在該結算書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收到正本,並將該副本交回放債人;放債人須於相關協議持續期間保留已交回的副本。借款人亦可按本條例要求與貸款或保證有關的文件副本,但有關要求通常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可能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照辦期間的利息。
第20條:保證人的資料及結算書
本條例第20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
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須給予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有關要求通常不得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可能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間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第21條:提早還款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第22條:複利、分期還款及違約利率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協議可按本條例容許的方式就未償還本金及利息收取單利,並須受法例限制。
第23條:無牌放債人的貸款協議及保證
本條例第23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按法例作出相應命令。
3. 本條例第 IV 部撮要:過高利率
第24條:最高實際利率
本條例第24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按現行規定,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 48%;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2計算。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可能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
第25條:過高利率及極不公平條款
本條例第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
按現行規定,如實際利率超逾年息 36%,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
4. 正式貸款文件及借款人責任
每宗貸款的權利及義務均以正式貸款文件為準,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協議、還款時間表、抵押或按揭文件、擔保文件、授權文件、法律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網站資料、廣告、電話或即時通訊內容均不取代正式文件。
借款人及任何相關方應在簽署前細閱及理解所有文件,尤其是貸款本金、利率、實際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還款日、費用、逾期還款、違約、催收、法律行動及抵押品處理條款。
5. 審慎借貸及還款能力
借款人應按個人或業務財務狀況、收入、負債、現金流、現有按揭、家庭或業務開支及還款能力,審慎評估是否適合借貸。借款人不應借入超出其可合理承擔的款項。
逾期還款或違約可能導致額外利息、費用、法律程序、抵押品被處理、信貸紀錄受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借款人如預期未能按時還款,應盡早聯絡本公司查詢可行安排。
6. 中介及第三方聲明
本公司為直接處理貸款查詢及申請的持牌放債人。本公司不會要求客戶向任何未經本公司正式確認的人士支付中介費、保證批核費、按金、顧問費或其他不明費用。任何人士如以本公司名義收取或要求收取未經授權費用,本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7. 法律版本及優先次序
本頁只屬一般提示及摘要。如本頁內容與《放債人條例》、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或正式貸款文件有任何不一致,應以相關法例及正式貸款文件為準。